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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贸易壁垒一
加拿大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关税高峰
加拿大仍对部分产品保持了高关税,构成了关税高峰。这些产品包括蔬菜(如芦笋关税为19%)、酒类(如葡萄酒,每升1.41加元的从量税加上19%的从价税)、部分纺织品(16%)、部分服装(19%)、皮革(如其他板球手套,15.5%)、部分鞋类(20%)及船只(25%)等。上述关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相关产品对加拿大出口。
2、关税升级
加拿大食品、饮料、烟草、纺织品和皮革领域的关税升级现象比较突出。未梳羊毛和动物毛基本为零关税,而制成粗梳或细梳纱线半成品后的进口关税为5%~8%,制成织物后部分产品的关税升级到12%~14%。可可豆为零关税,可可粉的关税约为6%。生牛皮、生马皮等原料多数为零关税,至多被征收不超过3%的关税,但皮革制衣及衣服附件的关税则升至7%~15%。
3、关税配额
加拿大目前仍对部分农产品,如奶类、禽类、肉类、蛋类和小麦及大麦产品等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其约占进口总量的2%。加拿大对活家禽、禽肉、禽蛋、火鸡、乳清、黄油、乳酪等农产品确定了非常高的配额外关税,如其他奶类涂抹食品的配额外关税达313.5%、编号0105所列家禽的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的配额外关税达238%,这实际上对中方的相同产品出口到加拿大构成了数量限制。
(二)进口限制
加拿大政府对以下产品的进口实施特别许可证管理。
1、药品和食品等
进口任何受到管制或限制的药品,均须申领药品许可证。该许可证只适用于一批完整的、单独的药物。申请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用或释放射线装置的进口许可证,须向卫生部提供一份发票或商业发票的副本。
2、濒危物种
进口任何由《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认定的濒危物种,须申办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该许可证由加拿大环境部负责签发。
3、火器和军火
进口用于合法娱乐或体育目的的火器,须向当地警察局申办火器和军火贸易许可证。长枪、包括猎枪和运动步枪的进口则不受限制。无合法娱乐或体育目的的枪支武器被视为进攻性武器,禁止进口。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
1、关于修改打火机法令的草案
2004年3月13日,加拿大公布打火机法令修改草案,“用于香烟、雪茄和烟斗”的字样被从打火机定义中删除,草案要求在加拿大生产、销售和进口非高级打火机(即售价低于2.5加元的加拿大产打火机或海关估价低于2.5加元的进口打火机)的厂商必须在规定期间内保存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的合格证明,同时还修订了部分有关产品记录的要求。加方将产品安全与产品价格挂钩的做法同《TBT协定》规定不符,中方希望加方做出合理修订,以符合TBT的相应规定。
2、关于《自然健康产品法规》的问题
加拿大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自然健康产品法规》,但分别有从2年(针对场地许可)到6年(针对产品许可和已经签发药品识别编码的产品)不等的过渡期。该法规规定,所有自然健康产品必须在卫生部注册,获取执照许可后方可上市。为此,生产厂商要严格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的要求;包装和标签也有统一标准,必须提供详细的医疗或非医疗的产品成分名字、成分来源、使用途径、产品的效用、使用建议、与产品有关的任何注意事项、禁忌症和已知不良反应等;销售场所也要申领执照。此外,新规定还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自然健康产品的安全性。
中方认为,新法规的制定对于确立中药在加拿大市场的合法地位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对中国中药生产商和出口商顺利进入加拿大市场提出了新的要求。中方对此表示密切关注。
(四)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和药物法》的规定,所有食品或药品的进口均需接受抽样检验,检验人员有权没收和扣压违反该法有关规定的产品。即便在一批货物清关之后,检验人员亦有权在进口商的仓库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在大多数港口,任何肉类产品,包括生皮,通常被直接送到一个单独的仓库进行检验。一旦通过检验,将送回海关仓库予以放行。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往返特别仓库进行检验的运费,均由进口商承担。
《肉类检验法》则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类产品方能进口:肉类产品的原产国及加工国拥有经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长书面认可的检验书;进口商可以向检验人员提供足以使加拿大政府满意的证据,证明进口的肉类产品符合标准且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包装和标记。此外,肉类产品进口后应立即交付检验人员进行检验,任何人不得购买不符合上述规定或尚未交付检验的肉类产品。由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长指定的检验人员可在任何地方对其认为不符合该法规定的肉类产品(包括进口产品)随时拆包进行抽样检验,并有权扣压和没收任何违反该法有关规定的肉类产品。
2、鱼类产品呋喃西林残留问题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动物产品理事会于2003年7月签署了《对进口鱼类产品中呋喃西林进行监测》的公报。加拿大卫生部没有规定呋喃西林的最大残留量,只要检测出并证实产品中含有呋喃西林,该产品就会被拒绝。同时,公报还声明,如果某种产品因曾被拒绝而列入有关呋喃西林的进口预警单中,该类产品就会被强行滞留并接受检测,需连续4个样品通过检测,才能从进口预警单中除名。中方认为此做法缺乏科学性,对正常贸易构成了阻碍。中方希望加拿大卫生部尽快制定出允许残留的最大量,进一步完善呋喃西林的科学检测。
3、标签和标识
加拿大对进口货物的标记和标签都有明确规定,进口产品须符合《进口货物标记法》等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倘若进口商对进口产品进行了包装进而用于零售,则必须同时遵守《消费者包装及标签法》有关标签的具体规定。原则上,该标签法对标签做了3项要求: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产品的通用名称以及有关产品的性质、尺寸等信息。2004年,中国一家肠衣出口企业由于中国检疫部门的标识不符合加方要求,且装载器具没有进行密封,货物被加拿大食品检疫局查封。经中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人员与加拿大食品检疫部门协调后,货物才得以放行。中方提醒中国企业密切注意加方有关相关标识的规定及其发展,同时对加方有关标识的规定是否超过正常管理必要的限度表示关注。
(五)贸易救济措施
加拿大是运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比较多的国家之一。自1981年至2004年底,加拿大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共计28起,其中反倾销措施24起,反补贴措施3起,保障措施1起,被调查的产品以钢铁产品和轻工产品如鞋类、文具等为主。2004年,加拿大对中国产品共发起3起反补贴调查,分别涉及烧烤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等三类产品。此外,加拿大还对中国的自行车及车架、防水鞋和塑料或橡胶鞋底产品等进行反倾销年度复审调查,对中国的女靴产品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1、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加拿大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实施反倾销调查时无视中国企业的成本资料,采取歧视性的替代国标准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致使中国企业常被裁定征收不合理的高额反倾销税。在1985-2002年的17个反倾销调查案件中,有5个案件的最终平均倾销幅度在60%以上。
近年来加拿大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方面的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在2002年挡风玻璃反倾销调查中,加拿大的反倾销调查部门认定了中国挡风玻璃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加政府于2003年9月对其内部工作手册中关于《特别进口措施法》第20节具体操作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这一修改,在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和进行复审时,加拿大政府将推定被调查的中国行业为市场导向行业,并采用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加拿大产品相同的计算方法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除非申请人或者调查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情况相反。在2004年的3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中国产品所在行业均被认定享有市场经济地位。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2、对中国产品反补贴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加拿大法律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措施,因此在2004年之前加拿大从未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然而加拿大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导向行业的认定”之后,开始对中国产品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04年加拿大政府对中国产品提起3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
(1)室外烧烤架反补贴案
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涉案产品金额约2000万美元,开了对中国出口产品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先例。8月27日,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做出初裁,认定中国上述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平均倾销幅度为34.6%,补贴率为16%。经中方交涉,11月19日,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认定本案所涉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补贴额均属于可忽略不计,因此决定终止本次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2)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案
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北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2004年9月10日,边境服务署发布初裁公告,裁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及补贴,平均倾销幅度为52%,补贴额为32%。2004年12月9日,边境服务署做出终裁,裁定我反补贴税率为31.5%。2005年1月7日,国际贸易法庭做出终裁,认为被调查的中国产品中,只有碳钢紧固件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3)复合木地板案
2004年10月4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中国复合木地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04年12月3日,国际贸易法庭做出存在损害的初裁。2005年2月16日,边境服务署发布初裁公告,裁定我复合木地板存在倾销和补贴,其中,倾销幅度为26.6%;补贴幅度为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