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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贸易壁垒二

 三起案件中,在中国企业积极应诉的同时,中国政府亦对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调查给予了充分合作,多次与加拿大政府就相关问题举行磋商。然而,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相关调查中却存在明显的不公正,不符合WTO《反补贴协定》和加拿大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这三起案件中,边境服务署在申请人资格、申请书中关于补贴的存在、金额和性质的证据缺乏准确性和充分性,关于补贴对加拿大国内产业损害的证据不足,缺乏产业损害和补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必要证据,在没能满足WTO《反补贴协定》及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规定的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在不到半年时间内,频繁地对中国产品立案进行反补贴调查,不符合WTO《反补贴协定》第11.2条及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的相关规定。 
  
  
     (2)虽然边境服务署最终终止对烧烤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但边境服86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5务署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定性为可诉的专向性补贴。这一裁决明显与WTO《反补贴协定》第2条以及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第2节(1)(7.1)款不符。 
  
  
     (3)在前2起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先后向中国政府发送了3份政府问卷及6份补充问卷。问卷涉及面很广,包括中国政府部门职能、相关法律法规及外贸管理体制等内容,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收集和翻译工作。中方克服重重困难,提交了答卷和大量补充信息,然而边境服务署却无视中方的努力和合作,以中国政府在反补贴政府答卷中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使调查机关不能根据答卷信息计算补贴额为由,拒绝使用中国政府提供的信息,而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的方法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补贴额。在室外烧烤架反补贴案中,边境服务署在初裁中武断地将产品所受的每一补贴计划的补贴率定为2%,确定总补贴金额为产品出口价格的16%(该产品被认定接受8种补贴计划);在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反补贴案,边境服务署借口不来华进行实地核查,并将其确定的产品的平均出口价格与产品的生产成本(原材料成本和加工成本)进行比较计算补贴率,而这里产品的生产成本是根据加拿大的申请方单方面提供的信息计算的,由此作出了高税率的裁决。边境服务署的做法违背了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裁决的法定职责,违反了WTO原则,使中国政府和企业遭受不公平待遇。
  
  
     3、对中国产品特定产品保障措施问题 
  
     2003年3月,加拿大通过C-50法案,对《国际贸易法庭法》、《海关税则》和《进出口许可法》进行修改,以适用WTO《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关于非市场经济和特保措施的规定。 
  
  
   此次C-50法案在《国际贸易法庭法》中新增了对中国实施特保措施的程序性规定。其中部分条款不合理地放宽了对中国实施特保措施的标准,主要体现在《国际贸易法庭法》第30.22(3)条,该条款规定国际贸易法庭发起保障措施的3个条件,其中有关“市场扰乱合理迹象”和“申请人资格”的规定缺乏客观标准,完全由国际贸易法庭自由裁量。这样的规定主观任意性较强,也不符合WTO的透明度原则。为此,中方希望加方应该公布相应条款方面的客观判断标准,以符合WTO的规定。 
  
  
     (六)政府采购 
  
     加拿大是《政府采购协定》的签署方之一,但又是其中惟一没有开放各省以及国有公司政府采购市场的国家。 
  
  
     加拿大各省在《国内贸易法》的框架下制定自己的政府采购政策。各省存在一些歧视性做法,实行地区性优惠政策: 
  
     依据英属哥伦比亚省《购买委员会法》的相关规定,英属哥伦比亚省购买委员会有权对在该省或一定地域内生产、制造、出售的货物或服务给予优惠。委员会可以通过限制投标的措施给予优惠。 
  
  
     萨斯喀彻温省给予本省公司优先权,还在实际操作中给予本地的制造商10%的价格优惠。 
  
     育空省对于低于5万加元的政府采购,要求具有本地含量的内容。 
  
  
     在安大略省,对于包含有加拿大成分的供应商,将在其标价的基础上给予10%的价格优惠;另外在经济工业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允许适用歧视性的优先选择原则。 
  
     在魁北克省,货物及其辅助服务在2.5万加元以下的,可以从名单上选择竞标也可以邀请竞标,但近来只有魁北克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政府的邀请招标。 
  
  
     除了各省给予本省企业优惠待遇以外,加拿大联邦地区发展机构有很多计划促进小型地区性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在加拿大大西洋机构的商业发展计划中,大西洋地区的中小型企业可以获得为期两年高达25万加元的资助,用于补贴准备投标和其他采购活动的支出。这类的激励机制在魁北克地区的加拿大经济发展项目中也有规定。 
  
  
     加拿大各省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地区性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方企业进入加拿大省级政府采购市场,中方政府和有关企业将密切关注这些政策的发展和变化。 
  
  
     (七)补贴 
  
     加拿大联邦和各省政府共同管理并资助了一系列的国内农业支持项目,这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国内补贴。加联邦和各省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分别占55%和45%。近年来,加拿大政府基本放弃了对个别产品的价格支持,转为对建立全国性的收入安全体系提供支持。 
  
  
     (八)服务贸易壁垒 
  
     加拿大政府对于有关国计民生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主权的基础电信、广播、金融等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1、航空运输 
  
   外资对加拿大航空公司的持股权不能超过25%。 
  
     2、书籍和期刊的出版和发行 
  
   在书籍出版和发行方面,外商投资新公司只限于加拿大控制的合资企业。在期刊出版方面,不允许外资收购加拿大人所有或控制的期刊出版企业;如果承诺作品绝大多数含有加拿大人编辑的内容,则允许外资投资期刊出版领域,包括直接或间接收购外国企业以便在加拿大生产、销售期刊和进入加拿大广告服务市场等;关于期刊出版、发行和销售方面的外国投资必须进行净收益审查。 
  
     3、大众传播业 
  
     加拿大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有权对投资广播业的外商所有权予以限制。外国持股人不能持有加拿大任何大众传播企业20%以上的表决权股份(如是控股公司,则所有权不得超过33.3%)。 
  
     4、电影发行 
  
     不允许外资收购加拿大人控制的发行企业;只有在进口或发行有权产品(即进口商拥有全球发行权或是主要的投资方)时才允许外资投资新设发行企业;只有在外国投资者承诺将其在加拿大所得的部分收益根据国内文化政策进行再投资时,才允许直接或间接收购在加拿大境内的由外国公司所有的外国发行企业。 
  
     5、银行 
  
     任何个人拥有一大型银行或保险公司的表决权股份不超过20%;依据一些省级法律的规定,对信托和贷款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单个外资持股不超过10%,且外资持股总数不超过25%。 
  
     6、保险代理 
  
     根据爱德华王子岛的法律,在爱德华王子岛,只有该岛的居民或在该岛设立的公司才能够获得执照。
  
     7、保险服务和其他附属于保险的服务 
  
     外国资本所有人仍然受投资起点的审查制约,加拿大国内有几个省继续对入省投资的公司实行审批程序。此外,魁北克省、英属哥伦比亚省和萨斯喀彻温省的法律都有关于非居民的控股权、机动车保险的限制性规定。
  
     8、电信业 
  
     根据加拿大具体承诺减让表附录3关于电信服务的承诺,对加拿大普通运营商,外资直接控股不超过20%,间接控股不超过33.3%(直接和间接控股混合则不超过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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